发表时间:
2011-5-25 8:00:17 阅读数:196
关于变更诉讼代理人的说明
木兰县人民法院:
贵院受理并初次开庭的原告木兰县大贵镇人民政府诉张东来、任喜山林地合同纠纷案件,因原告于2008年9月5日已与郑道兴、郑吉文签订书面协议,对郑道兴家庭损失的赔偿问题和退回原100亩承包林地作出了明确约定。考虑到原告人员、资金有限,且郑吉文具有律师资格,经原告班子会议决定,由郑吉文、郑道兴垫付部分资金全权代表大贵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张东来、任喜山、第三人所承包、侵占原告的全部林地问题,原告大贵镇人民政府口头承诺待案件结束后,再对郑道兴、郑吉文所垫付的部分资金、占用的时间、付出的辛苦和努力等无偿给与1000亩林地30年期限的承包经营权作为物质补偿,郑吉文、郑道兴必须保证对国家、集体财产负责,尽最大努力帮助大贵镇人民政府减少或挽回财产损失。
对于该案的一切问题,请贵院与郑吉文、郑道兴联系,由其决定。
郑吉文、郑道兴具体权限详见附后授权委托书。
此 致
木兰县人民法院
木兰县大贵镇人民政府
2008年9月 5日